必须始终验证医生遗漏的行为是否会阻止或显着延迟事件的发生
妇科医生的医疗责任 上诉法院确认该医生犯有以下罪行 过失杀人 提到艺术。 589cp 为什么 由疏忽、轻率和缺乏经验构成的过错,因为未能在怀孕的最后一个月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妇科检查,包括胎心监护、血压和体重测量以及血液化学测试,以及对怀有双胞胎的肥胖受试者进行及时的诊断评估妊娠期高血压合并甲状腺疾病和妊娠期体重增加,这种临床情况本应导致妇科医生在诊断出仅用抗生素药物治疗的高分泌性支气管病后赞成紧急剖腹产,导致 孕妇死亡.
然而,最高法院批评上诉法院的论证路径,因为它被证明是不够的,有时是矛盾的,在准确识别明确的 病因联系 在对被告指控的行为和死亡事件之间以及确定可归因于被告的相同罪魁祸首之间。
根据最高学院的说法,虽然一审法官回忆说 法兰西联合分会 2002 年,两名法官都没有实行善治或这句话中所述的原则,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参考点 有罪的罪行中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看到该合法性法院在过去二十年中参与医疗责任问题的所有法理学阐述。
一审法官和上诉法官完全省略了cd 反事实判断,这只能是,正如在我们所关心的情况下,一个纯粹的假设判断,但必须倾向于确定,将行为视为已验证而不是省略,如果后者具有高度的逻辑概率,阻止或显着延迟事件的发生,或在任何情况下降低其破坏强度。
医疗责任
最高法院回顾了先前的一项裁决,其中排除了被告的责任,因为没有获得证据表明,如果他们重复某些仪器检查,他们会得到确定性或高概率或与制定的鉴别诊断不同的诊断,这将允许进行必要的手术以防止患者死亡。
换言之,在不当不作为的罪责中,不能仅根据统计概率系数就认为不作为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而必须以高逻辑概率的判断同样的方式加以验证,反过来,这不仅必须基于基于科学概括的演绎推理,而且必须基于对遗漏行为的救赎作用的归纳判断,阐述了对历史事实表征的分析,并着眼于其特殊性。具体案例。
最高法院,部分IV 在应用上述原则时,考虑了确认麻醉师疏忽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决定,包括在手术干预期间未能监测患者的心电图痕迹和未及时检测心脏心脏停搏引起的并发症,以及由于心脏按摩延迟而造成的严重脑损伤。
换句话说,最高法院教导的是,为了做出有罪判决,人们必须能够在“程序确定性”方面确认,即高度的理性可信度或逻辑概率,正是行为遗漏确定损害事件(涉及医疗责任的职业疏忽,由于疏忽,对放射报告的肤浅或错误阅读导致肺肿瘤早期诊断,法院认为因果关系存在甚至在没有尸检调查的情况下)。
有争议的判决虽然考虑了顾问表达的意见,并比较了过程中引入的科学知识,但似乎没有考虑到最高法院表达的原则,第4, 指定的原因未能表明具体案件是否受指导方针管辖,或者,如果没有,则由 良好的临床护理实践, 考虑上述参数指示的补救行为来评估因果关系,或指定它是什么形式的故障,如果是一般或特定故障,可能根据指南中包含的预防规则,如果故障是由于缺乏经验,疏忽或轻率,但也是无法确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行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偏离准则或良好的临床护理实践的原因,今天不能被视为令人满意或符合法律。
事件:
患者在怀双胞胎第 37 周时在与医生商定的日期入住诊所,医生是她信任的妇科医生(在她整个怀孕期间一直跟随她)进行预定的剖腹产手术。
到达诊所后,值班的妇科医生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患者出现严重的全身情况,严重的妊娠中毒症和严重的肝胃病伴组织坏死和高血压,而其中一个胎儿没有感觉到心跳)在蛛网膜下腔麻醉后,他决定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
不久后,该女子失去知觉,心脏循环骤停。一旦进行了复苏操作,心脏功能就恢复了,为此提取了胎儿,其中一个还活着,另一个死于脐带的“真正的结”。
不久之后,这名妇女又发生了两次循环骤停,她被紧急送往医院,患者在没有从重症监护病房出院的情况下死亡。
优秀法官的动机错误:
一审法官确定了患者和其中一个双胞胎死亡的相同原因,并指出有明确的迹象表明预计会进行剖腹产并扩大仪器调查的基础,并且预计剖腹产,病人不会在紫绀和呼吸困难的情况下到达诊所,脐带结不会被勒死,因此双胞胎之一的胎儿也不会死亡。
另一方面,上诉法院对两种死亡进行了区分。
从存档的文件,特别是从执行和检查的痕迹来看,不乏减速、心动过速或心动过缓的情况,以至于人们相信胎儿受到了痛苦,并且从超声波检查中,双胞胎显示出胎儿良好的迹象-存在,通过视觉上几乎重叠的解释,如果两者中的一个处于缺氧情况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不存在对患者进行连续追踪的条件。然而,对于所检查的路线,它已得到正确监测。
胎儿的良好生长使我们充满信心地肯定,双胞胎之间的唯一区别是其中一个的真正结的存在;这是一个 意外和不可预测的病理,由脐带的闭合决定,脐带在此之前功能正常。患者未处于分娩状态,考虑到紧密的宫缩,脐带损伤也可以预测;否则,在劳动之外,这是一个事件 扭转脐带勒死 绝对地 不可预料的,与胎儿的运动有关,可以导致它在自发活动中收紧脐带。
根据上诉法院的说法,不是 pc。在分娩阶段,该事件不仅绝对无法预测,而且甚至无法通过特定调查或流量测量来诊断。
这种评估是一种诊断技术,其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这可能导致胎儿生长延迟并随后导致胎儿窒息,但它对于预测急性创伤事件(例如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事件)没有用胎盘脱离或从索的病理。与后面这些事件相关的胎儿死亡(根据科学文献)既不可预测,也无法避免。鉴于这些考虑,被告不能被指控与双胞胎之一的死亡有关的疏忽疏忽。
另一方面,有功责任的法官确认一审法官对患者死亡的责任主张。但是,在这一点上,所宣布的导致胎儿死亡的产房内发生的事情的不可预测性和必然性,使得一些导致确认对患者死亡判决的结论自相矛盾。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使用创新的动机公式反对上诉法院在本应接受问题的主题裁决中犯了错误:在办公室路径的结果中,被告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它需要预测剖腹产计划两个月后?经认可的指南和/或实践是否在患有严重支气管炎的肥胖和高血压女性面前规定了它?是否已经诊断出妊娠病?
并且,基于 法兰西联合分会,预计剖腹产两天会不会阻止具有高度理性可信度的女性发生心脏骤停?他们从什么中找到原因:在妊娠中毒症中?在高血压?
最高法院已经澄清, 准则的法律相关性 - 尽管它们继续构成对临床行为的建议,即使它们的识别通常构成一项绝非易事的手术,也因为法律没有。 2012 年的 189 号文件提到了“科学界认可的指南和良好做法”,没有提供任何确定它们的标准——在 Balduzzi 法干预后得到加强,有必要强调的是,应该让它们承担“判断参数”的一个值,准确确定卫生保健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具体指导方针必然代表一个基本步骤(医疗责任)。
话虽如此,最高法院无延迟地取消了因刑事目的而受到质疑的判决,因为该罪行已因时效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