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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和社交网络

最高法院已多次澄清迫害行为罪的实质要素(刑法第 612 条之二)、反复向受害人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或张贴在“社交网络” ”(例如“脸书”),以及通过“社交”传播描述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性关系的视频,因为此类行为有可能引起法律要求的扰乱,这是该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
在正在讨论的审判中(Cass. Section V, 29-03-2019, n. 13800),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受伤者和 PM 证人的陈述是可信的,因为“线性、合乎逻辑、没有矛盾和本质可信”,指出未能证明犯罪事件或“确定永久的焦虑和恐惧状态以及对人身安全有充分理由的恐惧”。
事实上,必须牢记缠扰行为是一种“在发生损害时”的犯罪,因此从代理人的行为来看,这是艺术所要求的事件之一。 《刑法》第 612 条之二或持续而严重的焦虑或恐惧状态,对自己或近亲或有情感关系的人的安全有充分理由的恐惧,或强迫受害者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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