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的愤怒:合法化但不是太多
今天我们要面对的是我们事务所处理的一个案例
案子:
S小姐, 运营商社会健康,被指控犯有上述罪行艺术。刑法第 341 条之二 因为在公共场所和几个人在场 冒犯了属于市警察的公职人员的荣誉和威望 在他的机构活动中受到威胁和侮辱。
过程:
在独任法官的第一次听证会上,被告的辩方根据宪法法院已批准艺术的宪法非法性的裁决,辩称刑事定罪令无效。 460 刑事诉讼法 在它没有包含通知被告的部分,除了替代仪式之外,还有权中止缓刑程序。
被告辩方反对,由于这是一个所谓的“监控”程序,被告/被告的辩护权已经受到压缩,因此,根据欧洲人权法院所规定的原则,如果省略该通知,他们将进一步受到损害。权利(欧洲人权公约)。
被告还回顾说,为了支持她的辩护论点,并在面对要求驳回反对意见的检察官的投诉时,因为在上述宪法法院判决之前已通知了该法令,'艺术。 2 《刑法》第 4 款 在法律随时间的继承问题上,如果侮辱公职人员犯罪发生时的法律与随后的法律不同,则适用其规定对犯罪人更有利的法律。
独任法官正确地决定将被告置于最后期限,以便通知她有权暂停缓刑程序。
宪法法院怎么说:
通知被告可能要求替代仪式构成享有辩护权和在遗漏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e) 项规定的无效制裁的基本保证规定的通知,如果根据没收处罚为请求确定了期限,则其原因主要在于请求替代仪式的权利的不可弥补的丧失。
法官规定,当与审判阶段有关的请求替代仪式的截止日期预计时,因此相关警告的缺乏或不足可以确定获得它的权利的不可弥补的丧失,违反程序规则这需要向被告提供其教职的确切通知,否则会侵犯辩护权。
法院制定的关于特殊仪式请求的防御能力的一套原则不能不适用于新的 测试程序 允许被告正确决定他的辩护选择,因此有必要通知他有权要求它。
此外,在法令程序中,要求缓刑的截止日期是根据判决预计的,并且对应于提出反对意见的截止日期,未能预见谴责通知的刑事法令的要求,例如艺术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460 条第 1 款 e) 项规定,被告人要求缓刑的权利构成对辩护权的侵犯和对艺术的侵犯。 24 宪法第 2 款。
忽略这一警告实际上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为被告在没有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反对该法令,仅在审判听证会期间提出了有关请求,因此为时已晚。
判决结果:
被告收到新的关于请求缓刑的通知后,决定不使用该机构并继续进行审判。
此外,在初步调查期间,根据证人检查的结果进行干预的同一批市警察无法绝对确定 S. 女士是侮辱公职人员罪的肇事者。
根据进一步的新通知和随后推迟案件讨论的结果,命令被告不应因犯罪时效而被起诉的时效期限。